第103章(1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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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爵位对秦人至关重要,睡虎地秦简《日书甲种》简69壹载:“亢,祠、为门、行,吉。可入货。
  生子,必有爵。”1
  《日书》所谓“生子必有爵”观
  念凸显了秦人对爵位的向往。朱绍侯先生曾指
  出秦代爵位有4类作用:1.有当官为吏、乞庶子
  的特权;2.可以赎罪、减刑、免刑;3.免除亲人的
  奴隶身份;4.生活上的优待。2
  汉初吕后时期《二
  年律令》规定爵位的高低与田宅的授予存在序
  列等级,亦同《商君书·境内》规定秦“能得甲
  首一者,赏爵一级,益田一顷,益宅九亩”的规
  定相袭。3
  因此,秦代“冗爵”与军功爵的关系以
  及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的效力,需作出一定说明。
  前引0580规定,冗募戍卒等群体在冗日期
  满后,即可使用冗边完成后获得的“冗爵”抵除
  戍役,故从“以爵除戍”这一角度,对说明军功
  爵与冗爵关系具有实质意义。
  从秦代赋役征发而言,成年男子有更戍的
  要求。秦代规定黔首除了可以“冗爵除戍”外,
  一般黔首若想用爵位来除戍,官府也是允许的。
  《岳麓秦简(柒)》130/j61记载:“?爵一级,除毋
  过二岁,什、伍、乘不用此令。”4
  上简规定秦代
  一级爵位“除毋过二岁”,推测此处所免除的应
  当是戍役。令文规定军事什伍不用此令,故此令
  中规定的应是与之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吏或民。
  秦代规定不更及以上的高爵者拥有免除徭戍的
  特权,故吏民想要以爵位来免除戍役,似乎也无
  可厚非。汉初张家山汉简《具律》简96中有“爵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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