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3章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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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戍四岁”,整理者疑“爵”字为衍文,戍指戍边。5
  张伯元先生认为爵戍四岁,也就是用爵级来抵偿
  戍边四年的惩处。而汉初用爵级来抵偿戍边的
  惩处至少有爵戍四岁和爵戍二岁两种情况。6
  《岳
  麓秦简(陆)》16/1442+j69-1+j75-8+j69-2对县
  的狱案覆论出错处罚时规定到:“百人到不盈千
  人,夺爵各一级;千人以上,夺各二级。其毋爵
  者,令以卒戍新地,级四……”7
  “级四”后缺简,
  但应可补充为“级四岁”。也就是说,秦代若被官
  府处罚夺取一级爵位,无爵者需以卒的身份戍
  新地四岁以抵偿,可见秦代爵位级数与戍边年
  限存在一定序列关系。再者,对照前引“冗爵除
  戍”的相关规定,秦代可用“冗爵”除戍,若规定
  普遍施行的军功爵不得如此,亦不符合秦代实
  际因此,秦代的黔首无论是以“冗爵”还是军
  功爵皆得用以除戍,当能说明秦代的“冗爵”与
  军功爵具有相同的效力。从里耶秦简所见冗佐
  大都有上造爵来看,若被征发的冗佐史此前已
  有爵位,则按照约定的冗作期限给予不超过二
  级的爵位即可。秦代冗日期满后授予的“冗爵”,
  可与此前既有爵位进行叠加,也可说明“冗爵”
  与一般军功爵并无差异。
  需说明的是,岳麓秦简规定“冗爵”的授
  予不得超过二级,说明其存在级别限制。《岳麓
  秦简(伍)》173/1849规定:“能捕以城邑反及智
  (知)而舍者一人,□(拜)爵二级,赐钱五万,诇
  吏,吏捕得之,购钱五万。”174/1892:“受爵者毋
  过大夫。”8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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